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佛山市莆田商会法定代表人述职制度
   

第一条  为建立健全科学、有效的监督运行机制, 调动法定代表人履行职责的积极性,依据法律法规政策和《佛山市福建省莆田商会章程》 制定本制度。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第二条  本会法定代表人任期内至少每两年在会员大会(会员代表大会)上述职一次。

              第三条  法定代表人述职的主要内容:

(一)着重阐述个人履行职责以及完成工作计划(目标)的情况。()带领理事会执行本会章程及各項管理制度的情况。

(三)工作思路及在工作中所起的作用和效果。

 (四)存在的间题和经验教训, 以及任期内的工作打算。

  第四条   法定代表人的述职报告要形成书面材料,内容详实,注重实事求是。

  第五条  法定代表人每次的述职报告要经会员大会(或会员大会会员)审议通过,井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(指导)单位备案。

  第六条 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,由理事会解释。